关于印发《黄山市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人社秘〔2018〕758号
各区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黄山市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扶贫办
黄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黄山市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我市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质量,突出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脱贫积极作用,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驿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17〕30号)、《关于全面推进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建设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就业扶贫驿站(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 建 设
第三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应进口“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三业一岗”就业扶贫模式、“三有一网”点位扶贫模式,坚持“围绕产业、一地一品、因地制宜、持续发展”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区经济条件、产业基础、建设意愿、交通条件、贫困劳动人口数量等实际,充分利用集体闲置土地、房屋、校舍等资源,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帮扶单位捐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
第四条 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建设规格应遵循简洁实用的原则,要杜绝贪大求新、片面追求全覆盖、举债建设等形式主义,对同一场地难以容纳所属功能的就业扶贫驿站,可统一标识、分开建设;公共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可纳入村级公共社保就业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原则上不得在企业车间内建设。
第五条 建设就业扶贫驿站(车间)的乡镇、行政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提供生产场地或安排建设用地;
(二)能够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三)能够筹集一定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
(四)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做保障。
第六条 就业扶贫驿站应重点打造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3大板块。同时可结合实际创新就业扶贫驿站的服务功能和内涵,单独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比照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标准建设。
(一)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劳动密集型等企业在驿站内设立扶贫车间,或单独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就近吸纳农村贫困劳动者就业或组织贫困劳动者实现居家就业,并努力实现稳定就业;就业扶贫车间最少能提供就业岗位20个以上,吸纳贫困劳动者人数不少于5人,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60周岁以上贫困人口可据实统计为带动就业人数)。
(二)电商服务中心:强化农村电子商务政策、资源和驿站的融合融通,实现共建共享,让农民足不出户以“零成本”将农产品销售出去,并利用电子商务实现各类市场要素的互通有无,带动当地县域农村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产品;电商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台电脑并连接网络;有条件的可设置农特产品展区、小型仓储物流区等。
(三)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设立专门窗口或巡回服务站点等方式,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保服务,通过就业创业业务办理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机信息查询等,帮助农村劳动者在家门口了解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岗位招聘信息,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和开展创业活动。可依托技能培训专门教室,为当地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七条 乡镇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村级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平方米,单独建设就业扶贫车间不受面积规定限制。
第八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建设应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设计建设。
新建就业扶贫驿站(车间)的,可按照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条件和要求,在扶贫驿站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形成“驿站+光伏”的共建模式。
第九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内应具备较完善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绿化及必要的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每个就业扶贫驿站至少配备社会保障自助服务机1台。
第十条 统一标识
(一)就业扶贫驿站门头标识牌:统一标识为“××县(市、区)××镇(乡)就业扶贫驿站”、“××镇(乡)××村就业扶贫驿站”,加挂统一的就业扶贫驿站图案(如图),字体大小与驿站主体建筑相协调为宜。
就业扶贫驿站徽标(LOGL):
(二)就业扶贫车间:统一标识为“××企业就业扶贫车间”,标明建设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产业、企业人数、吸纳贫困劳动者人数等,悬挂于车间醒目位置(单独建设就业扶贫车间标识比照此条执行,后缀括号“单独”字样)。
(三)电商服务中心:统一标识为“××镇(乡)××村电商服务中心”,标明建设时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悬挂于中心醒目位置。
(四)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标识为“××镇(乡)××村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标明建设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范围等,悬挂于中心醒目位置。
(五)其他功能区标识可参照上述规则和要求标注。
第十一条 就业扶贫驿站、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标识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二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申报:由扶贫驿站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区县人社局和区县扶贫办书面申报,申报时须附扶贫驿站(车间)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使用明细,明确项目建设标准、规划及建设时限。
第十三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认定:就业扶贫驿站(车间)认定由各区县人社局和扶贫办共同实施,各区县人社局和扶贫办组织人员对已建成的就业扶贫驿站(车间)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并报市人社局和市扶贫办备案;对验收未通过的,要下达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市人社局和市扶贫办对各区县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车间)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驿站(车间)管理
第十四条 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制定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对承办事项做出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公示事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2.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明确各项工作职责,责任到人,确保驿站建设、管理、服务到位;
3.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驿站(车间)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4.加强收支管理,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驿站场地租金等收入要建立专户,封闭运作,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反映扶贫车间就业人数、贫困劳动者就业人数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功能区建设、入驻条件
(一)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入驻条件:
1.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应为依法登记注册、承担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企业;
2. .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当地特色,适合贫困劳动者就业;
3. 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
4. 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入驻就业扶贫驿站的企业,应与扶贫驿站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二)电商服务中心建设、入驻条件:
1.从电子商务企业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懂得电商基本知识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中选择;
2.电商服务中心应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
3.电商服务中心应须与扶贫驿站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就业扶贫驿站(车间)由县级人社部门、扶贫办指导,乡镇负责统一建设管理,镇(乡)、村扶贫干部具体抓,行政村干部负责配合。每个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可设立1-2个公益辅助就业岗位,选聘贫困劳动者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社、扶贫部门应指导驿站(车间)建设管理单位将就业扶贫政策、驿站(车间)建设经验情况(建设主体、建设资金、运营主体、发展状况、就业情况、政策落实等)、监督举报电话等在驿站(车间)内张榜公布,对在驿站(车间)内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基本情况、薪酬待遇、政策享受等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社、扶贫部门要建立完整、详实、精准的驿站(车间)基础台账,全面、准确记录建设主体、建设进度、经营主体、运行状况、吸纳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并指导和督促驿站(车间)将就业人员名单、贫困劳动者享受补贴政策等基础数据及时路途就业脱贫管理信息系统,未经认定的驿站(车间)一律不得录入信息系统,取消认定并销户的驿站(车间)及时进行系统标注。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车间)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级人社、扶贫部门及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报告运行情况、提供服务和带动就业情况、脱贫成效等,县级人社、扶贫部门及建设管理单位经核实后在相关网站或信息栏内公布年度报告,并报市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扶贫驿站(车间)退出机制,各级人社、扶贫部门应不定期对就业扶贫驿站(车间)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建成认定后出现吸纳贫困劳动者比例不达标、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长期低于90%、入驻企业长期停产停工等不正常运行情况等,给予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对整改期限满仍未完成整改的,应予以取消认定并销户。
第五章 资金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建成运行满3个月并悬挂统一标识的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支持补助。
对建成运行满3个月并悬挂统一标识的单独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等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具体资金分配比例由各区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三合一”就业扶贫驿站或扶贫车间,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对管理运营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社局会扶贫办、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对口帮扶单位可对就业扶贫驿站建设运行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内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可分别比照公益性岗位、居家就业岗位、公益辅助岗位按季度享受相应就业补助,贫困劳动者(即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贫困人口(6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劳动力)补贴资金,从统筹扶贫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开发岗位20个以上且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10人以上的可从统筹扶贫资金中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开发岗位30个以上且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20人以上的可从统筹扶贫资金中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就业扶贫驿站(车间)开发岗位40个以上且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30人以上的可从统筹扶贫资金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奖补资金不得与建设补助资金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