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1813016/202303-0002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3-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人社秘〔2023〕9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30 11:48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民营企业)。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经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和国家防范致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所在企业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缴费基数

1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2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三)参保费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小微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进行浮动。

(四)参保方式

1小微民营企业以实名制方式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须按规定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三险(养老、失业、工伤)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再进行参保险种调整。

2实行承诺制退出机制管理,凡要求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填写《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详见附件1)。小微民营企业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和职工参保变动。

3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仍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其参保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1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劳务派遣的单位)仍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邮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邮管〔202152号)执行。

3超龄就业人员和顶岗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41号)执行。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5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29

主动公开 


1

 

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所属行业

 

统一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数(人)

 

上年资产总额

(万元)

 

上年营业收入

(万元)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企业划分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本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本单位发展后不再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进行变更登记本单位已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本人已经认可并签字确认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填报内容及承诺事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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