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人社秘〔2023〕1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我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类型小微企业在创业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产品认证,提高产品品质和销量,助推农业企业发展,黄山市创业服务云平台拟整合提供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云平台用户。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号)、《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黄山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黄山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乡村振兴,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下乡,助力农副产品等类型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增强产品认证,提高产品销量等,鼓励农产品产销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危害分析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资源,降低信息化建设成本,助推农业企业发展,黄山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拟整合上线检验检测服务。为保障云平台平稳运行、检验检测服务规范发展,依据国务院《“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 号)及《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产品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生产商或产品用户的委托,在实验室或现场利用专业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方法对各种产品或物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从而评定是否符合政府、行业和用户在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的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能够直接提供或以代理形式提供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五条 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有一定服务能力,且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记录;
(四)服务机构具有检验检测提供商资质或检验检测提供商代理商的授权;
(五)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社会信誉良好,知名度高,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六)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及许可,大型企业可委托直属分支机构承接具体业务;
(七)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信息和其他隐私、机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八)能够提供在线答疑、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农药残留检测、中药材检测等;
(二)服务过程合法合规,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服务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向云平台运营商申请上线成为检验检测服务创业券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经营情况、服务流程;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所提供服务产品的简介;
(五)服务产品市场价格及云平台售价;
(六)运营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或其所持股公司(含间接持股公司)提供以上材料同样有效。
第八条 云平台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机构提交的上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云平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服务内容分为2类,云平台按检验检测项分别设置市级电子创业券(单位为创业金币)最高补贴额度。
在云平台售价低于市级电子创业券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实际售价进行补贴;售价超出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最高补贴额度进行补贴。
服务 分类 |
服务产品 |
产品配置 |
市级电子创业券最高补贴额度 |
A类 |
检验检测(基础版) |
不少于5项检验检测 |
6000金币/次 |
B类 |
检验检测(升级版) |
不少于10项检验检测 |
12000金币/次 |
第十条 本着“政府补一点,服务商让一点,用户出一点”的原则,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的同款检验检测服务产品售价须低于产品官网售价。在此基础上,服务商可自行确定在云平台所上线服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购买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及解决方案;
(二)及时向服务商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检测样品;
(三)服务使用完成后及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用户委托服务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电子合同。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检验检测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最终形成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清楚、完整地将市级电子创业券相关政策及补贴标准告知用户;
(二)接受运营商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在云平台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服务商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在云平台提交《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以及检验检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服务成果的材料。
第十五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服务商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督,如发现服务商进行虚假交易或申请市级电子创业券补贴与服务情况不一致,一经核实,则将其直接清退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如因服务商原因,每季度服务企业量少于10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其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商向运营商提交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云平台规定,运营商可随时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如发现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违反云平台规定,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其服务。因服务商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服务商自身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服务包试运行期间有效,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2-黄人社秘〔2023〕152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函.pdf,关于印发《黄山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