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程燕同志解读《关于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程燕同志就《关于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背景?
小微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小微民营企业,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因为人员流动性大、抗风险能力相对弱等因素,存在较大工伤风险。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的工伤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方面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高额的赔偿费用甚至会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用机制性办法解决其工伤伤害问题,《通知》是对省厅文件的细化。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问:如何界定小微民营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执行。
问: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何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本《通知》是为解决小微民营企业工伤伤害问题制定,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不在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变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问:《通知》中“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在员工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小微民营企业可以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其他险种捆绑,各级经办机构受理时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三险(养老、失业、工伤)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再进行参保险种调整。
问: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劳务派遣的单位)能否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其他群体可以参照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吗?
经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和国家防范致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所在企业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59-235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