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1813016/202509-00007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9-08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9-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可否申请复查鉴定?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08 09:31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