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二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0-11-09 00:00 ] 至 [ 2020-12-0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为打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进一步提升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我局起草了《黄山市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楼市人社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5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2025935992@qq.com。

3、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355313。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黄山市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4 号),为积极发挥全市优秀职业指导工作者的引领示范、培养带动作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主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认定,每年评审认定一次。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市级人社部门评审认定。对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具有互融并举的综合功能,包括:

1.开展精准职业指导、就业服务、政策咨询;

2.研判人力资源市场形势和趋势;

3.总结和推广就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

4.培养职业指导后备人才;

5.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认定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业指导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就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具有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从事就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获得市级及以上就业工作先进表彰;

3.从事就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

(二)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办公设施,且有醒目的工作室标识;

2.至少有1位领衔职业指导大师,熟悉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业务台账;

4.制定工作目标,且取得一定实施成效。

第五条  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二)市级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对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三)公示确认。拟认定的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人社局发文确认。

(四)授牌。市人社局负责按统一规格制作牌匾,并向项目单位授牌。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称按“申报个人名称+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命名。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需一式两份报送下列材料:

1.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职业指导大师简介及近年主要业绩贡献,申报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3.职业指导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资金补助与项目效果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需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根据评鉴结果,对合格的工作室以奖代补给予每年1万元的资金支持。以上所需资金,根据被认定工作室的属地原则,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可对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开展活动等给予专项补助,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抽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产生以下效果:

1.每年至少组织2次区域性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交流指导;

2.每年至少开展1次职业指导大师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四进”主题活动;

3.每两年至少培养1名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骨干。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  强化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规范化、动态化运行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评审认定、督查指导、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等工作;申报单位为工作室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室的人员配置、场地保障、工作开展、日常管理等。

(二)落实目标规划。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要制定两年工作规划,明确工作室发展的方向、重点、层次和规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推动。建立完善业务基础台账等资料档案。

(三)明确退出制度。自然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的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由市人社局发文注(撤)销,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摘牌。

1.自然退出。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职业指导大师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导致该工作室一年及以上无符合条件的职业指导大师,不适合存续的;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2.强制退出。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市级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服从认定部门管理的。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在工作开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或职业指导大师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黄山市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8〕187号)有关规定,为积极发挥全市优秀创业指导工作者的引领示范、培养带动作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主要在创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中认定,每年评审认定一次。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市人社部门评审认定。对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具有互融并举的综合功能,包括:

1.开展精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咨询;

2.总结和推广创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

3.培养创业服务后备人才;

4.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创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认定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指导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创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师证书或获得优秀创业讲师称号的;

2.从事创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直接指导或参加创业大赛等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

3.从事创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获得市级及以上就业创业工作先进表彰的;

4.从事创业服务工作8年及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

(二)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办公设施,且有醒目的工作室标识;

2.至少有1位领衔创业指导大师,熟悉国家、省、市促进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开展创业指导工作相关的业务台账;

4.制定工作目标,且取得一定实施成效。

第五条  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二)市级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对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三)公示确认。拟认定的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人社局发文确认。

(四)授牌。市人社局负责按统一规格制作牌匾,并向项目单位授牌。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称按“申报个人名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命名。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需一式两份报送下列材料:

1.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创业指导大师简介及近年主要业绩贡献,申报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3.创业指导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资金补助与项目效果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需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根据评鉴结果,对合格的工作室以奖代补给予每年1万元的资金支持。以上所需资金,根据被认定工作室的属地原则,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可对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开展活动等给予专项补助,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抽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产生以下效果:

1.每年至少组织2次区域性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交流指导;

2.每年至少开展1次创业指导大师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四进”主题活动;

3.每两年至少培养1名创业服务工作骨干。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  强化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规范化、动态化运行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社局负责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评审认定、督查指导、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等工作;申报单位为工作室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室的人员配置、场地保障、工作开展、日常管理等。

(二)落实目标规划。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要制定两年工作规划,明确工作室发展的方向、重点、层次和规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推动。建立业务基础台账等资料档案。

(三)明确退出制度。自然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的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由市人社局发文注(撤)销,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摘牌。

1.自然退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创业指导大师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导致该工作室一年及以上无符合条件的创业指导大师,不适合存续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2.强制退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服从认定部门管理的。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在工作开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或创业指导大师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0-12-10 12:20

    2020年11月9日,我局就《黄山市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二个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