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文本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2年7月15日至8月14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专技科(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市政府大楼7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1024649@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人社局专技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342。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引领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黄字[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黄山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享受黄山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黄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退休人员,不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对象。
已享受过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和已享受过黄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津贴等人员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四条 选拔对象: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在工农业生产建设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一)专业技术人才
近5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市级学科领域学术拔尖人才;或者研究成果有一定开创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市内外先进水平,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攻克关键性技术难题;在完成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消化、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
3.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果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市级本学科领域学术拔尖人才,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
4.在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为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培养的学生或学生团队3次以上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教师;本人或培养的学生获国家级一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省一类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的技工院校教师。
6.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全市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和经验,并运用这些方法和经验持续有效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科建设上有突出贡献填补省、市空白者;在全市范围2次以上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8.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同行公认,成绩显著的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艺术门类的主要骨干;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者获得市级二等奖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一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9.职业体育教练员,在比赛前4年内执训满两年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参赛资格,或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中获得前3名成绩,或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安徽省运动会中获得冠军,或破省级以上纪录,为相应体育组织记载承认。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国家专利;
3.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
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
6.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三)凡获得省部级、市级各类奖励的,以近5年内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获集体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长期在县以下基层第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林水、卫生、教育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获奖等次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黄单位)负责推荐工作。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业绩报告,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发表论著以及同行专家推荐信等佐证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三)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在接受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把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区县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自然科学研究、工程、企业经营管理、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业以及职业技能等领域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分送市直有关部门,由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直有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
(六)评选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名额为每批15名左右。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1.2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九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
第十条 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选拔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支。
第六章 管理和处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选拔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给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提供科研项目资助、学术资助等配套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学科技术带头人作用,鼓励引导他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资格,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和津贴:
(一)重大技术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丧失必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
(五)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六)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
(七)违法失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黄山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黄办﹝2010﹞42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研究起草了此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引领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黄字[2021]22号)。
三、起草的过程
2022年2月24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科草拟了《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经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研究,采纳了部分意见进行修改,现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办法主要内容
《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确定了选拔范围和对象为享受黄山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黄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第三章分别列举了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第四章规范了选拔程序;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奖励和待遇、管理和处罚;第七章为附则。
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8-15 14:472022年7月15日,我局就《黄山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