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品牌建设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视频制作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10-15 00:00 ] 至 [ 2024-11-14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品牌建设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视频制作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本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创业扶持指导科(地址:黄山市屯光大道26号人力资源市场3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品牌建设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视频制作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2025935992@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创业扶持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10982。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牌建设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视频制作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品牌建设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竞争力,获取更多客户资源,降低经营成本,黄山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拟整合上线品牌建设服务。为保障云平台平稳运行、品牌建设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7〕460号)、《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黄人社秘〔2021〕18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品牌建设”是指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基于互联网以logo设计、商标注册、产品宣传等方式,打造品牌效应,进行宣传推广,助力企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同)中规定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创业券服务商的规定要求,且能够提供品牌建设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五条 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有一定服务能力,且近三年内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社会信誉良好,产品定位精准,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品牌建设服务;

(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信息和其他隐私、机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六)能够提供在线答疑、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提供的品牌建设服务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应用范围广,对企业推动自身品牌发展带动效果突出;

(二)遵循公序良俗,提供的服务产品真实有效;

(三)产品来源合法合规,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服务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向云平台运营商申请上线成为品牌建设创业券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及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经营情况、服务流程;

(三)所提供服务产品的简介;

(四)以下logo设计/商标注册/产品宣传的服务成功案例合同彩色扫描件之一:

1.银行、国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服务案例;

2.不少于5家民营企业的服务案例。

(五)服务产品市场价格及云平台售价;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七)运营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云平台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机构提交的上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云平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服务内容分为三类,云平台按不同类型分别设置市级电子创业券(单位为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最高补贴额度。

在云平台售价低于市级电子创业券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实际售价进行补贴;售价超出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最高补贴额度进行补贴。

服务分类

服务产品

市级电子创业券

最高补贴额度

A类

logo设计

5000金币

B类

商标注册

5000金币

  

C类

  

产品宣传

 

300金币/周/梯

 

1000金币/月/梯

第十条 本着“政府补一点,服务商让一点,用户出一点”的原则,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售价须低于其他渠道售价。在此基础上,服务商可自行确定在云平台所上线服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购买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购买服务后按自身需求及时使用;

(二)配合服务商完成相应网站账号注册、开通等程序;

(三)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及解决方案;

(四)及时向服务商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服务使用完成后及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用户委托服务商提供品牌建设服务,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电子合同。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品牌建设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且不侵害第三方权益,涉及侵权纠纷时应当由侵权方承担所有责任;

(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最终形成的材料清单;

(三)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清楚、完整地将市级电子创业券相关政策及补贴标准告知用户;

(二)对所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平台的认证服务;

(三)接受运营商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在云平台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服务商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在云平台提交《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及其它证明服务成果的材料,其中:

(一)logo设计:上传电子设计稿图片及由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受理回执;

(二)商标注册:上传由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彩色扫描件;

(三)产品宣传:上传企业设计海报/视频链接、服务开始时水印照片(需包含时间、地点、框架效果图)、服务商收款发票。

第十五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服务商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督,如发现服务商进行虚假交易或申请市级电子创业券补贴与服务情况不一致,一经核实,将依据相关条款或协议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及追责,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清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如服务商每季度服务订单量少于10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该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商向运营商提交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云平台规定,运营商可随时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如发现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违反云平台规定,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其服务。因服务商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服务商自身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视频制作服务包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企业借助数字新媒体优势,提升产品覆盖面,获取更多客户资源,降低经营成本,黄山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拟整合上线视频制作服务。为保障云平台平稳运行、视频制作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7〕460号)《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黄人社秘〔2021〕18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视频制作”是指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进行视频拍摄剪辑服务,并将作品在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号(任选其一)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符合《黄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同)中规定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创业券服务商的规定要求,且能够提供视频制作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五条 服务机构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有一定服务能力,且近三年内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政府部门等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社会信誉良好,产品定位精准,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视频制作服务;

(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信息和其他隐私、机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六)能够提供在线答疑、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提供的视频制作服务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覆盖面广、为用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在特定账号展示时间不限,且服务机构可提供高质量视频制作服务;

(二)产品来源合法合规,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服务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向云平台运营商申请上线成为视频制作创业券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经营情况、服务流程;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1.银行、国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视频制作服务案例;

2.过往视频制作服务单个案例在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主流平台播放量大于10万;

3.在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主流平台自主运营账号综合粉丝量大于10万,且账号发布内容应主要为原创制作。

(四)所提供服务产品的简介;

(五)服务产品市场价格及云平台售价;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七)运营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云平台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机构提交的上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云平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服务内容分为三类,云平台按不同类型分别设置市级电子创业券(单位为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 0.1 元)最高补贴额度。在云平台售价低于市级电子创业券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实际售价进行补贴;售价超出最高补贴额度的服务,按照最高补贴额度进行补贴。

服务分类

服务产品

市级电子创业券最高补贴额度

A类

基础视频制作

12000个金币

B类

精品视频拍摄

10000个金币

C类

精品视频剪辑

10000个金币

第十条 本着“政府补一点,服务商让一点,用户出一点”的原则,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的服务产品售价须低于其他渠道售价。在此基础上,服务商可自行确定在云平台所上线服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购买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购买服务后按自身需求及时使用;

(二)配合服务商完成服务内容的制作、发布;

(三)及时向服务商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四)服务使用完成后及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用户委托服务商提供视频制作服务,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电子合同。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视频制作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且不侵害第三方权益;

(二)服务商提供的视频制作、拍摄、剪辑等服务内容须满足用户需求;

(三)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清楚、完整地将市级电子创业券相关政策及补贴标准告知用户;

(二)接受运营商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在云平台合规开展业务。

(三)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配合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商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在云平台提交《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及其它证明服务成果的材料,其中:

(一)基础视频制作:发布的视频链接(视频时长不低于30秒)、服务商为用户提供拍摄服务的现场证明照片(包含时间和地点水印)等;

(二)精品视频拍摄:拍摄的视频原片、拍摄脚本、服务商为用户提供拍摄服务的现场证明照片(包含时间和地点水印)等;

(三)精品视频剪辑:发布的视频链接(视频时长不低于30秒)等;

(四)若所服务用户存在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和其直接关联的办公场地或店铺等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须在视频结束帧增加强关联性证明素材。

第十五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服务商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及监督,如发现服务商进行虚假交易或申请市级电子创业券补贴与服务情况不一致,一经核实,将依据相关条款或协议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及追责,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清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服务商在云平台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评价及服务量进行审查。如服务商每季度服务订单量少于10次,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该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商提供服务期间,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效果及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审查维度为点赞量、评论量等。

每年对于以上维度进行审查,低于云平台所有视频制作服务商平均水平或运营商设定的最低标准的,运营商有权要求其整改或下架。

第十八条 服务商向运营商提交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云平台规定,运营商可随时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如发现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违反云平台规定,运营商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整改或下架其服务。因服务商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服务商自身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