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自然资人〔2021〕1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8日
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地质勘查(简称地勘)、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简称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从事上述工程专业工作已满 1 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专业范围
(一)地勘工程类:地质调查与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采矿及选冶加工实验、探矿工程、地质工程、地质机械仪器等相关专业。
(二)土地工程类:国土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与评估、土地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储备、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开发与经营、土地生态修复、土地经济、土地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
(三)测绘工程类: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工程、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相关专业。
(四)规划工程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八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 号)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 1 项(或相当奖励,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所从事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2 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所从事专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3 项, 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 1 项或市(厅)级 2 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1 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或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批复;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2 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 4 项, 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并标注)。
(四)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经验丰富,绩效明显;熟练应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能独立或参与解决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管理技术创新、 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现在野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从事采矿、测绘、勘探等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或派出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扶贫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和论文条件,其中援派和扶贫人员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第(一)(四)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2 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 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 2 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 2 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3 万字并标注)。
第十三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2 项;
2.获得所从事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4.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等 1 项,或企业标准 2 项,且已颁布实施。
(三) 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篇,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四)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业绩条件
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和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 2 篇。
(四)能力条件
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
(二)业绩能力条件
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 1 篇。
(四)能力条件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 3 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 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二)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
破格申报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十七条 长期在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突破学历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连续3 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二)取得国家级二类以上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 1 名;
(三)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报告、工程方案等 2 篇,并由 2 名同行业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签署评价意见。
高技能人才申报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其他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和论文著作,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二十条 评价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后,需转评同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本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地勘、土地、测绘和规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 1 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条件符合第十一条第(二) 项、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条件 2 个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 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上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本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扶贫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相当奖励”是指: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且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
所称“主持”是指:项目完成人中的第 1 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一般为国家级项目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 8 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 5 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前 3 人。“主要发明人”是指:一般为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中的前 3 人。“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或评价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包括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取得 CN(国内统一刊号)或 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应为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国土资〔2013〕2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