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9〕87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17:55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7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坚持业绩与岗位经历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九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8年。

(二)能力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趋势,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绩效突出;在解决本专业重点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等,下同)、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1项国家级和2项省级,或4项省级),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4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等,下同),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二)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经验丰富,绩效明显;熟练应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2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1项大型和4项中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2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3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十一条  现在野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从事测绘、勘探、建筑施工等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或因公派出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累计服务1年以上)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条件外,可适当放宽业绩和论文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2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推广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2项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4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或2项企业标准、规范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1项中型和2项小型,或4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取得1项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2篇。

第十四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1篇。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除满足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或专业,应当进行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价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对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时,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2项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等,应如实证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表彰奖励、项目、发明创造及学术技术成果,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建筑学、城市设计、建筑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监测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建筑防腐、白蚁防治、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检测、工程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

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中央各部委办局)、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所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当奖励”是指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综合奖项,具体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现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所称“主持”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包括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完成人”是指:一般为国家级项目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前3人。“主要发明人”是指:一般为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应与该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提供所做主要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论文、技术报告等,应为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所称“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2〕151号)同时废止,其中城乡规划专业的业绩条件继续沿用,待新规定出台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