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函〔2023〕353 号)
皖交人教函〔2023〕353 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4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 (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 1 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专业类别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三)岩土与隧道工程专业
(四)汽车、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六)智能交通与信息化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以上专业类别中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从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设计、勘测、评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检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运营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检验、海事管理、船舶设计、机电设备维护、运输与物流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创新和应用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四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三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工程师职务上满 2 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工程师职务上满 4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工程师职务上满 5 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工程师职务上满 5 年。
5.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工程师职务上满 5 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分析和总结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并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技术研究能力,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称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 1 项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下同),取得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 2 项,且已应用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 1 项或市厅级 2 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或研究,且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1 项,或省级地方技术标准 2 项,或完成编制省级施工工法2 项(排名前 5),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四)论文、成果要求
担任工程师职称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论文、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 5 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
3.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 5 篇。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务上满 2 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务上满 4 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务上满 5 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三)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五,以个人奖项证书为准),已应用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以上工程项目1项或县级2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规划、咨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通过验收或鉴定。
3.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等。
(四)论文、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 3 篇,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成果形成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参与处理本专业范围内基础性技术工作和一般性技术难题。
(四)论文、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报告 2 篇,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 3 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除满足第三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四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经历和论文成果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第十五条 参加援疆、援藏、乡村振兴工作 3 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 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省级施工工法 2 项,且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且已开发推广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成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第十六条 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原则上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跨系列(专业)同级转评须转岗满 1 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 1 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须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为主。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 1 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 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派出参加援派、乡村振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 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 3 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2019〕77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