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人社秘〔2024〕14号
转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3〕16 号)转发你们,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设立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学校的审批。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依法颁发、变更、收回办学许可证。
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负责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依法规范和支持开展民办职业培训,保障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引导支持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为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14-黄人社秘〔2024〕14号-转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