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认定洪晓龙等2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4年第32批)
序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受伤害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认定依据 |
拟认定意见 |
1 |
用人单位 |
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洪晓龙 |
男 |
1997.02.10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工伤 |
2 |
用人单位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
吴凯伶 |
女 |
1998.09.13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工伤 |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2355317。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