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提示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一、压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双方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坚决防范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四)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减少户外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用人单位务必迅速行动,将各项高温劳动保护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共同为劳动者撑起一片“清凉绿荫”,确保劳动者平安健康度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