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快报和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3-02 09:53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收藏

(本事项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更,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工伤认定流程

二、黄山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和转诊转院、结算流程

黄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黄山市人民医院、黄山市中医医院、黄山昌仁医院、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华泽中西医结合医院、黄山新晨医院、黄山区人民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歙县人民医院、歙县中医医院、歙县昌仁医院、休宁县人民医院、黟县人民医院、祁门县人民医院、祁门县中医医院、祁门平安骨科医院。

黄山市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黄山市中医医院。

黄山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精博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省维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告知所列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请以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最新公布为准(网址:https://rsj.huangshan.gov.cn/tzgg/9068775.html),不再另行通知。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医疗转诊转院备案申请,经具有转院资格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签署诊断意见,报经办机构核准后就医。未经备案直接转诊转院产生的工伤医疗及相关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未实现工伤联网结算的或受伤职工暂未认定工伤的,医药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工伤就医时不要走医保渠道结算,包括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三、工伤事故快报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参保职工(含建筑项目农民工)发生事故后,单位48小时内登录安徽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61.190.31.166:10005/wxsb_szw/index.shtml)进行网上备案,或者将《黄山市参保职工事故伤害快报单》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黄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邮箱hssrsjgsbxk@163.com(邮箱仅限市直参保单位使用)。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请工伤所需提交的材料及填报要求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一栏填用人单位名称,单位需在申请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不可以是单位项目章、资料章等);自工伤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且在一年以内的,申请人一栏填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姓名;申请表中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必须准确无误,且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以便能及时联系到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申请表中受伤害经过需填写完整准确,包含时间、地点、事发时从事什么工作、什么原因受伤、伤情等关键因素。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应准确完整填写所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均需备注。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须在该表对应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需在申请人签名位置进行签名。

(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2人以上(含2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尽量手写并签名按手印,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证人证言须注明工作单位、职务、证人与受伤职工关系,并根据自己所见到或所知道的情况如实书写,不得相互抄袭或者与申请表中受伤害经过内容一致。证人不得与受伤职工存在利害关系。

(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须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需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医教部或医务科章,其他科室章无效;经门诊治疗的,提交门诊病历复印件;因伤住院的提交入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做过CT、X光、核磁共振等检查的,提交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经过手术治疗的,提交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七)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提交总承包合同(存在分包情况的,还需提供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等)以及受伤害职工、证人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复印件。

2.受伤害职工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提交工资发放流水、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复印件,以及受伤害职工住址证明材料(可以为户口本、房产证、租房合同、暂住证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6.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指派证明或其他证明。

7.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提交文体活动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9.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作的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五、工伤认定申请公示

为加强工伤认定管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需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模板下载地址:https://rsj.huangshan.gov.cn/xzzq/9154013.html。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申请的工伤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张贴地点为用人单位公告栏/公示板,或者办公大楼一楼、生产车间、食堂餐厅等入口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将公示照片(远景、近景照片各1张)发送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邮箱:hssrsjgsbxk@163.com,邮件名称为:单位名称+职工姓名+工伤申请公示照片。

六、工伤认定审核、调查时限

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有关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处理

1.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到达工程项目工地10日内向征缴部门(市本级征缴中心咨询电话:2331405、2331485)申报或补报《农民工参保花名册》。

2.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全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无法收集齐的,用人单位应将已收集的如《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先行提交,后续材料补正完成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决定是否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3.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第30日为节假日的,经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同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间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4.除诊断证明书外,其余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原件申请者留存。

5.工伤康复流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工伤康复的确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备案→到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康复费用。

6.辅助器具配置流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通知书》→持上述通知书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时间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https://rsj.huangshan.gov.cn/xzzq/9027708.html)执行,如需延长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咨询电话

全市工伤认定咨询电话:

市本级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2355317

屯溪区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2595229

黄山区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8533507

徽州区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3511711

歙  县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6513255

休宁县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7516726

黟  县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5528134

祁门县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559-4516270

全市工伤待遇咨询电话:

市本级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2333579

屯溪区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2596497

黄山区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8535092

徽州区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3583382

歙  县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6515289

休宁县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7518621

黟  县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5528139

祁门县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559-4514904


黄山市参保职工事故伤害快报单(2026年版).xls

工伤认定申请表、材料清单、证人证言(2023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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