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组成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规定,我市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与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组成内容,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新增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标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组成内容调整后,我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7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和祁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