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1813016/202303-00027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招录,其他,工作 发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3-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人社秘〔2023〕9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30 11:50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小微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小微民营企业,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因为人员流动性大、抗风险能力相对弱等因素,存在较大工伤风险。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的工伤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方面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高额的赔偿费用甚至会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用机制性办法解决其工伤伤害问题,本《通知》是对省厅文件的细化。

二、《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小微民营企业界定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执行。

四、如何理解《通知》中“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在员工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小微民营企业可以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其他险种捆绑,各级经办机构受理时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三险(养老、失业、工伤)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再进行参保险种调整。

五、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何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本《通知》是为解决小微民营企业工伤伤害问题制定,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不在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变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劳务派遣的单位)能否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群体可以参照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吗?

经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

信息系统和国家防范致贫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所在企业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汪文勇  0559-233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