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1813016/202506-00021 信息分类: 办理答复情况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6-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09:49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王龙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民营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非工伤的事故建立救助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民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早已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民营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开展调研并制定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出资救助机制的建议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工伤事故,其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如要求为民营企业或者职工出资建立救助机制,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上下班途中非工伤事故补助非普惠性政策,鉴于我市当前财政状况,难以将其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但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完善保障:一是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不仅覆盖范围更广(含上下班途中及其他意外情形),又能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增强企业吸引力,有利于人才招聘和稳定员工队伍。二是职工亦可自行购买意外险、医疗险等商业保险,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59-2355317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