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1813016/202506-00022 信息分类: 办理答复情况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6-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对政协黄山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09:52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汪富强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立第三人损害导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差额补偿制度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您的建议非常好,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我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关于医药费的赔付规定,但没有制定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关于医药费以外的赔付规定。

人社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

我省规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9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涉及第三人工伤的医疗费应由第三人按照侵权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责任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在调解和诉讼中如不主张或放弃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不主张或放弃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医疗费比较,对符合规定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二、下步打算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已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均按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执行,我市没有政策制定权。对于您提案中的建议,我局将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反映,建议借鉴浙江省、上海市好的做法,以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水平。同时,我市人社部门将联合税务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并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导致的巨额赔偿风险,多管齐下保障企业与职工权益;司法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59-2355317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