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黄山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蒋晨光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和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并未存在标准混乱的情况。此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级部门制定,目前标准为7842元/月。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若工伤职工被诊断为骨折,根据鉴定标准10级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最低能达到评残标准10级,并不会因骨折已经愈合而丧失评残条件。
二、下步打算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已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均按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执行,我市没有政策制定权。对于您提案中的建议,我局将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反映,希望能通过政策调整来解决当前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化解政府和企业间的矛盾,以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59-2355317
2025年6月30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