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文本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市政府大楼7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327097868@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5321。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2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3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劳动者不足5人,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4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5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6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2.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附件2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关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全市人社系统包容审慎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清单》。综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适用条件,细化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金融安全等情况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9条,涉及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方面,规定了免罚情形,并对制定依据进行阐明;第二部分规定了办理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附件1-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doc
附件2-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doc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年11月15日,我局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